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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
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
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,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:

1.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:

包括国家权力机关(各级人大组织)、行政机关(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)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军事机关及监狱等。

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在行使国家权力时,如有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,构成犯罪,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2.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的人员 :

包括法律、法规授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,如国家知识产权局、中国证监会、气象局等,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。

这些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,如有渎职行为,构成犯罪,也适用渎职罪的规定。

3. 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人员 :

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,如卫生防疫站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、交通运输管理站等事业单位。

这些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,如有渎职行为,构成犯罪,同样适用渎职罪的规定。

4. 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:

包括合同制民警、借调人员、工人等,虽不属于正式在编人员,但在实际上行使着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。

这些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,如有渎职行为,构成犯罪,也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只有当这些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时,才能构成渎职罪的主体。如果他们从事的是劳务等工作,则不能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。

以上解释有助于明确渎职罪主体的范围,确保司法实践中对渎职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有效惩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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